何時才能讓障礙者終止被無情羞辱?何時還給年長者過路的尊嚴?

鄭豐喜基金會 無障礙行動總監 林文華

為去除怪物 (路阻) 大家努力奔波已十多年了,可恨的是怪物一直沒能被完全消滅;雖然我們的法規已經很完備,中央政府也有共識甚至信誓旦旦會解決。

雖然曾有一段時間全台怪物數量快速降低過,但隨著時間變動各式怪物已經逐漸復活,甚至地方政府還以各種新設計造型「體貼」障礙者視為政績。

我們非常苦惱,明明是不對的東西又為何能生生不息?

台北內湖紫陽公園。法規明明規定出入口至少 150cm 寬,且要讓障礙者走直線。我們又不是蛇,為何要彎來轉去? – 陳明里 攝

政府的態度讓人氣結:

  • 每次我們向當局投訴,幾乎都被「官樣答覆」打槍回來,或官員隨意找法令錯誤解釋,要不就是主管單位找藉口推卸責任。當我們一再反映後,才不情願的辦理各單位會勘,讓投訴人奮戰多方。
  • 若幸運的話,會勘後怪物會被決議拆除;但往往事後又會被偷偷裝回去。
台北西寧市場,多次投訴後終於拆除;但隨後又被偷偷裝回去! – 陳昶睿 攝

我們常碰到的狀況:

  • 我們最常碰到,「這是私人土地不違法」。但明明就是退縮地或開放空間,也有些是供公眾不特定人通行的既有巷道;官員總把責任推給管委會。我們不解,我們也有法令規範管委會的責任呀,違法怎不處理?
  • 我們又常聽到「我們會提醒商家,但我們沒權責。」官員總濫用道德勸說以代替糾正違法,忘了「依法辦理」是公務員的天職。
  • 「這裡不屬於都市公園綠地」。總之,當局處理怪物問題總是以「設施設備」為考量,而不是思考該設施是否傷害「過路人」的權益。
台北南港家樂福。通常官員都會把這種案件推給商家,家樂福不論哪個賣場總是樂於裝設羞辱障礙者的怪物,且不會拆除。 – 陳昶睿 攝

我們要問當局,何時才能終止讓障礙者被無情羞辱?何時還給年長者過路的尊嚴?

為了社會的進步,我們認為這個社會不應該讓障礙者及年長者存在各種歧視,請當局依據 CRPD 的立法精神,趕緊訂定《反歧視法》!

eMask口罩實名制2.0網路預購

小編個人經驗–
我是用手機下載 [健保快易通] 填寫一系列訊息(要有耐心).對了.填寫的手機號碼和E-mail一定要正確喔.
3/15以ATM轉帳成功.3/22收到簡訊通知取貨時間是3月26日~4月1日

3/22一早我正在排隊等買口罩.算了一下時間.我只要在29日去超商拿口罩即可.就覺得方便.

看到規定說要去超商拿口罩時要持簡訊通知的序號及訂購人證件(身分證、健保卡或駕照),至指定取貨超商的Kiosk服務機台(如:ibon、FamiPort、Life-ET、OK‧go)輸入取貨序號及身分證字號後,列印取貨單(小白單),再去超商櫃台領取口罩。

嗯….我不太會用超商的機器.但看來應該不難吧??.若不懂就只能求助超商櫃台.哈哈

目前自己的手機只能預購自己的.要幫家人一起買好像還要綁定啥的.我還要研究研究….下次預購時間是3/25~3/27.有需要的朋友注意時間喔.

下面有預購流程教學.還蠻清楚的.希望能有幫助^^

口罩實名制2.0網路預購教學:健保卡App註冊、購買流程、付款取貨

「障礙自立,社企給力」活動將延期舉辦。

親愛的各位參與者好:
由於近日疫情難以掌握,且台灣確診人數日漸增多,本活動來自台灣各縣市參與者超過50人,為減少群聚,降低感染風險,經多方評估後,3/28 「障礙自立,社企給力」活動將延期舉辦。
待日期確定後,將再提早公告、連絡大家。 若造成不便,敬請諒解。 也請大家平日多洗手,充足睡眠及營養,一起抗疫度過這個非常時期。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一起和您加油加油加油!

社團法人臺北市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總幹事 林君潔

障礙自立,社企給力

林君潔 / 台北市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總幹事 

為什麼會談到社會企業? 去年10月,我因緣際會受邀至巴基斯坦參加Collaboration Forum on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in Asia and the Pacific, 2019 in Pakistan ~Introducing the Mindset “From Charity to Investment” among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主題在講身心障礙從慈善模式轉向投資模式),除了分享自己在台灣推動自立生活的經驗之外,也學習到很多事情。其中印象深刻的是,巴基斯坦Milestone自立生活中心因應巴基斯坦國內沒有人製造輪椅,他們的輪椅都是從中國來的,除了不方便之外,也貴,品質也不一定比較好,所以自立生活中心的夥伴成立了一家公司,派遣障礙者工作人員到日本學習製作手推輪椅的技術,回來透過公司販賣之外,也得到巴國政府的計劃支持,其中經費支持他們製作輪椅,完成之後將手推輪椅送到巴基斯坦國內,需要輪椅的人們手上。這些人是不用付費的。

 透過社企的方式,運用障礙者本身是障礙專家的優勢,邊解決障礙者在社會上面臨到移動、自立生活的問題,也增加不少障礙者就業的機會。這一次就有訪問那邊的一位男性障礙工作人員,怎麼認識自立生活中心的,他說原本被父母丟到障礙者庇護工場,而庇護工場裡的人不斷毆打虐待他,並且要將他的器官賣掉,後來遇到自立生活中心的工作人員,將他「買」回來,現在他展開全新的人生,在輪椅公司協助製作輪椅給需要的人,他說他很開心現在的生活。聽到他的故事讓我非常震驚,原來當地障礙者器官被拿去賣掉並不是罕見的事情,這和我們自立生活協會透過訪視,讓障礙者從隔離的家中或機構,透過協助進而自立生活的故事雖南轅北轍,但也同樣地讓人十足心酸。

障礙者真的只是社會的負擔嗎?障礙者真的只剩下提供他人器官的用處嗎?看Milestone自立生活中心成功地將障礙者從被協助者的角色轉換為提供服務者的模式可想而之,事實並非如此。我們認為,障礙是社會不平等的結構所造成的。如果一個地方,有樓梯但也有斜坡和電梯,人人都進得去,相關的生活及參與都機會平等,就不會有所謂障礙或負擔的問題出現。因為這個社會每個人都是互相依存的。若是一個社區或一個職場有足夠的支持,就不會有人被排除,多元族群都應該共融在同一個社會裡,這是最基本的權利。

除了障礙者個人要自立之外,在台灣,障礙者組織要維持營運也非常不容易,拿了政府的資源就會被不合理規範限制住,僵硬的制度除了被削弱能量之外,也會被要求以最少的資源做最大的事情,如果在爭取權利一稍微不小心,很可能就被政府列為黑名單,成為拒絕往來戶,因此障礙者團體特別是權益倡導團體的經濟獨立自立性就很重要,有了這些深刻的經驗後,我們在2020年的3月28日也辦理了一個「障礙自立,社企給力!」的論壇,期望打破過去障礙團體大多以慈善或愛心募款模式,運用科技的進步、源源不絕的創意及專業,將障礙者的「弱點」轉為「優勢」,經過國內幾個社企、障礙團體的分享,讓社會看見障礙者的力量,也希望經過彼此交流後,激盪出不同新的火花,開創障礙者自立生活更多藍圖。以下為活動資訊,歡迎有興趣的好夥伴和我們一起參與喔!

日  期:3月28日(六)
時  間:13:00~17:00
地  點:育成蕃薯藤:近捷運忠孝新生站
(106台北市大安區建國南路一段181號)
主  辦:台北市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
贊助單位:日本財團、日本障害者リハビリテーション協会。
參加對象:民間企業、障礙團體、相關工作者、一般民眾

活動資訊:障礙自立●社企給力

拔除「私人土地」上怪物,適用法條

林文華 ∕ 鄭豐喜基金會 無障礙行動總監

請公務人員們看清楚,別再騙我們說:「那是私人土地,沒違法。」
我們真的好痛苦!

【市區道路條例】
●第 8 條
。擬訂市區道路修築計劃時,應先與必須附設於道路範圍內之下水道、自來水、電力、郵政電信、瓦斯、水圳、堤堰、鐵路交叉道、公共汽車站等各該事業之主管機關聯繫,取得協議,修築計劃報經核定後,各該事業附設於道路範圍內之設施,必須配合道路修築計劃辦理。
●第 16 條
。道路用地範圍內,除道路及其附屬工程,暨第八條規定必須附設於道路範圍內之各項設施外,禁止其他任何建築,其有擅自建築者,勒令拆除之,並依第三十三條之規定,予以處罰。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54 條
。市區道路、人行道及市區道路兩旁建築物之騎樓,應符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規定之無障礙相關法規。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16 條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
●第 49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 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四、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 564 號解釋 (憲 15 、 23 ,釋字 511 ,處罰條例 3、82、83) — 公布日期 2003 年 8月 8 日
解釋文:
1. 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十五條設有明文。惟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對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國家並非不得以法律為合理之限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者,主管機關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就私有土地言,雖係限制土地所有人財產權之行使,然其目的係為維持人車通行之順暢,且此限制對土地之利用尚屬輕微,未逾越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

2. 行政機關之公告行為如對人民財產權之行使有所限制,法律就該公告行為之要件及標準,須具體明確規定,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授予行政機關公告禁止設攤之權限,自應以維持交通秩序之必要為限。該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稱騎樓既屬道路,其所有人於建築之初即負有供公眾通行之義務,原則上未經許可即不得擺設攤位,是主管機關依上揭條文為禁止設攤之公告或為道路擺設攤位之許可 (參照同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二款) ,均係對人民財產權行使之限制,其公告行為之作成,宜審酌准否設攤地區之交通流量、道路寬度或禁止之時段等因素而為之,前開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尚欠具體明確,相關機關應儘速檢討修正,或以其他法律為更具體之規範。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
●(c) 再度確認所有人權與基本自由之普世性、不可分割性、相互依存性及相互關聯性,必須保障身心障礙者不受歧視地充分享有該等權利及自由;
●(e) 確認身心障礙是一個演變中之概念,身心障礙是功能損傷者與阻礙他們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充分及切實地參與社會之各種態度及環境障礙相互作用所產生之結果;
●(h) 同時確認基於身心障礙而歧視任何人是對人之固有尊嚴與價值之侵犯;
●(n) 確認身心障礙者個人自主與自立之重要性,包括作出自己選擇之自由;
●(v) 確認無障礙之物理、社會、經濟與文化環境、健康與教育,以及資訊與傳播,使身心障礙者能充分享有所有人權與基本自由之重要性;

茲協議如下:
●第 2 條 定義
。「通用設計」是指盡最大可能讓所有人可以使用,無需作出調整或特別設計之產品、環境、方案與服務設計。
第 3 條 一般原則
本公約之原則是:
。(a) 尊重固有尊嚴、包括自由作出自己選擇之個人自主及個人自立;
。(b) 不歧視;
。(c) 充分有效參與及融合社會;
。(d) 尊重差異,接受身心障礙者是人之多元性之一部分與人類之一份子;
。(e) 機會均等;
。(f) 無障礙;
● ……
第 9 條 無障礙
1. 為使身心障礙者能夠獨立生活及充分參與生活各個方面,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措施,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無障礙地進出物理環境,使用交通工具,利用資訊及通信,包括資訊與通信技術及系統,以及享有於都市與鄉村地區向公眾開放或提供之其他設施及服務。該等措施應包括查明及消除阻礙實現無障礙環境之因素,尤其應適用於:
。 (a)建築、道路、交通與其他室內外設施,包括學校、住宅、醫療設施及工作場所;
。 ……